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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轻时在外晃还坑儿子 现生病无人养 元坝镇成功化解一起赡养信访案

网观发布时间:2023-04-13 21:55:16

近日,广元市昭化区元坝司法所、元坝法庭等多部门协作努力,成功化解一起赡养信访案。

一、亲人积怨重,儿子拒赡养

2月27日深夜,元坝镇政府工作人员将信访人杨某接回。在返程途中了解到:杨某现年63岁,离婚近20年,患糖尿病10年,目前脚部及下肢溃烂无法愈合,听力较差,视力模糊,身体消瘦,浑身无力,无法劳作,急需治疗费用和生活费现。要求其子履行赡养义务,而其子李某拒绝承担,无奈之际,才去信访求助。询问其儿子拒绝赡养的原因,杨某闭口不谈。元坝镇政府以救人为要,先将杨某安排到XX医院住院治疗,随后召集相关部门和单位会商研究处理方案。元坝司法所干部多次致电杨某儿子李某,最终了解到矛盾原因:杨某在儿子少年时期就离了婚,那时杨某富裕张扬,在外乐不思蜀,对亲子未履行抚养义务。李某成年后投奔父亲,后又因其父导致自己被判刑,还给自己留下数十万元的债务,目前自己不愿意也无力承担赡养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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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多方联动,合力促转变

元坝政府矛调办、村委会与李某电话联系,要求感念亲情为重,及时帮助其父亲治病,并动员其亲属做李某的思想工作。元坝司法所、元坝派出所先后与李某电话沟通,向其释法说理: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,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,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。两项义务是相互独立的法律行为,并非互为前提条件,父母子女间特殊的身份关系,不能简单地用等价有偿的一般民法理念加以衡量。因此,成年子女不能以父母未尽抚养、教育义务为由,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。至于赡养费数额,可以结合被赡养人的实际需要、当地经济水平以及子女的负担能力等因素综合考量认定。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,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,不得干涉父母离婚、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,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。同时安排元坝法律服务所为杨某提供法律援助,向元坝法庭起诉,元坝法庭依法向李某送达诉讼材料。

经过近一个月时间的反复沟通,最终在亲情和法理感召下,李某态度有了大转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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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便民调处,圆满结案

4月6日下午,元坝法庭、元坝司法所、元坝法律服务所、元坝政府、村委会与李某委托的全权代理人到杨某治疗的医院处理此案。在充分向医院了解了杨某住院治疗期间所需的生活费、护理费以及医疗费用的情况下,达成了调解协议:李某需每月向医院支付生活费、护理费XXX元,补足医保报销后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。双方调解协议签订后,元坝法庭及时出具了法律文书。至此,该案以调解结案。

四、持续善后,助力亲情回归

案虽了结,元坝司法所建议杨某主动电话联系儿子,坦诚沟通;鉴于李某能主动承担赡养义务,是父子和好的一个良好开端,建议其代理人在其父子之间多多斡旋,帮助其父子破镜重圆;要求李某对其父亲要有所包容,逐步释怀,摒弃前嫌,重归于好。李某表示,给一段时间,他愿意逐渐消除隔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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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结案寄语

无论是父母,还是子女都应该依法履行各自义务。本案中,作为父亲的一方未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,致使孩子对自己不亲不近,亲情淡化,面临困境时想起子女反哺,子女自然极不情愿。亲情最浓最深,最好的结果是双向奔赴,希望他们走上最温馨的亲情之路。(蔺孝章 赵剑)